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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基础复习:人大代表的特权
发布日期:2019-0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言论免责权(《代表法》第31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例17.22】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受任何追究

  B.全国人大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C.全国人大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D.全国人大代表刘某在代表团会议上与另一代表陈某发生争执从而发生殴打事件,该殴打事件不受法律追究

  (二)人身特别保护权(《代表法》第32条)

  1.许可必要性

  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但存在以下两个例外: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但无须经事先许可。

  【提醒注意】

  该处的“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是指“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若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仍应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

  (2)对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但无须经事先许可。

  2.许可申请的审查

  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受理提请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1)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

  (2)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提醒注意】

  若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决定不予许可;若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决定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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