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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惩戒
发布日期:2019-02-11    作者:郭庆梓律师
第十一章 惩  戒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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