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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建筑采光标准问题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9-02-11    作者:姚雷律师
相邻建筑采光标准问题法律规定
  对于现在城市里面的高楼大厦在建设的时候是需要注意采光的,那我国民法对于采光权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相邻建筑采光标准问题法律规定 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有关采光、通风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 :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对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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