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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建筑采光标准问题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张梅律师
有关采光、通风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 :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对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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