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后落网 一男子为年少时抢劫行为负责
发布日期:2019-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年前未满18周岁的李某因手头缺钱,伙同他人携带水果刀共同抢劫出租车司机。近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刘某因缺钱决定共同抢劫出租车司机,于是两人携带水果刀在萍乡市政府后雅天KTV附近租乘袁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行至下埠镇潘塘村一水泥路段时,李某得到刘某示意将水果刀递给刘某,刘某持刀威胁被害人,两人通过搜身抢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和三星手机一部,随即逃离现场。经萍乡市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李某家属在法院审理阶段已退赔600元给被害人袁某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共同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成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