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点燃仓库门口杂物引发火灾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0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在电脑城仓库门口用打火机点燃杂物用于取暖引发火灾的放火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3月23日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一电脑城2号楼129号仓库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129号仓库门口的一堆杂物用于取暖,后引发火灾。火灾造成仓库内保管员烧伤和部分物品损毁。经鉴定,保管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被损毁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1840元。
2018年3月23日8时许,客运站工作人员在客运站停车场内抓获熊某某,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熊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作案时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作案时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