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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拆迁补偿协议已签,岂容街道办任意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9-01-3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先生为天津市某区村民,拥有合法房屋,一直生活居住在此。因项目建设,田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2017年10月田先生与街道办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以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但不久后田先生竟收到了街道办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称:“自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我办事处于2017年10月17日与您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协议解除后,请立即归还该协议所取得的房屋。因以上协议的解除给双方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京平律师介入后,针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指导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机关依法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胜诉
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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