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多年可否构成离婚条件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0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1年1月份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01年5月25日生育一男孩名叫马某某,现年17岁,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原告马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儿子归原告抚养。
姚志斗律师观点:原、被告婚姻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和抚养孩子的理由,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案件结果:
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牟某离婚;
二、孩子马某某由原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