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信任问题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可以判决离婚吗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因信任问题离家出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0月同居生活。2006年5月31日生育一子刘某甲。2010年3月23日在威远县两河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因不信任被告产生矛盾。2010年6月,被告无故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均无被告任何音讯,双方失去联系已三年。诉讼中,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被告下落。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离家外出时间长达三年,既不归家,也不与原告联系的行为,是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履行婚姻家庭义务的表现。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下落不明可以判决离婚吗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本案被告已经下落不明三年,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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