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吃里扒外“飞单” 必须赔偿公司损失
李某是我所在公司专门负责销售的业务员。从半年前起,由于李某不满公司给其实行保底工资,而别的单位允诺的提成又比公司高,他就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先后将自己拿到的11笔生产订单,悄悄拿给外单位去做并从中牟利,由此造成公司6万余元损失。
公司在近日发现此事后,曾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被李某拒绝。
李某的理由是:他每月已经完成基本限额,对超出部分其有权自由支配,公司无权对此横加限制。
请问:对李某吃里扒外式的“飞单”,他究竟应否向公司作出赔偿?
读者:胡菲菲
胡菲菲:
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涉及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则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者就自己的行为究竟应否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考量四个要件。即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损失;劳动者是否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劳动纪律、职业规范;用人单位所受到的损害与劳动者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劳动者是否有主观过错。
对于劳动者是否有主观过错一项,应当这样考虑和适用:基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一般情况下,这里所说的主观过错是指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结合本案可以看出,李某的行为已经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公司确已遭受6万余元损失。
另一方面,李某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有关不得“吃里扒外”的规定或约定,而且“飞单”行为无论从职业道德层面来讲还是从法律角度来看都是不允许的。
再一方面,如果李某忠于职守,自然不会有公司损失的发生。因此,李某的行为与公司的损失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最后,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为公司所禁止、明知会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却置之不理,恶意为之,明显具备主观上的故意。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