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为了不给抚养费,拒绝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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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某认为生父王某不给付抚养费,将其诉至法院。王某否认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王小某抚养费260元。
案情:“生父”为了不给抚养费,拒绝做亲子鉴定
王小某诉称,2000年起,王某与他的母亲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2001年他出生后,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于是,他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一次性给付从出生到18岁的全部抚养费。王某则否认他与王小某存在血缘关系,但承认与王小某的母亲赵某发生过关系。他表示,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后赵某怀孕。王某给赵某钱让其流产时,她称孩子与他无关,并生下王小某。法庭审理查明,王小某出生前后,其母亲赵某曾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控告被告王某对其实施强奸行为,未予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小某提出与王某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但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
结果:因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如果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王某既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王小某间不具有亲子关系,故此推定,王小某与王某间存在亲子关系。
易轶律师讲法:
一般而言,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最直接证据就是亲子鉴定结论。但本案中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
有人可能会问,难道法院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吗?的确不能。因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所以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也不能强迫对方去做。因此如果一方不同鉴定,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
回到正题,虽然法院不能强迫做亲子鉴定,那么,在缺失亲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依据其他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呢?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五条也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换句话说,当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可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以本案为例,王某虽否认其与王小某存在亲子关系,但正因为他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反证证明亲子关系的不存在,所以法院依法推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王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