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承租人不享有被征收人的地位,无权要求房屋征收补偿
摘要: 原告只是房屋征收的承租人,承租人不享有被征收人的地位,因此向原告直接给予房屋征收补偿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关键词: 征收拆迁,承租人,所有权人,征收补偿,行政诉讼
前言: 近年来,房屋拆迁纠纷时有发生。在正常情况下,拆迁方会持续走拆迁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评估等,被拆迁方会积极配合;只有在被拆迁方感到自身权益遭受到侵犯时,开始维权。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并实施以来的情况看,纠纷的解决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进行选择才是正道。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15年11月9日,XX区政府发布《关于XX路西沿线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XX厂租用的厂房在房屋征收范围内。2016年6月17日,XX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与XX市XX厂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诉称,原告XX厂位于XX市XX区XX乡XX村X组XX号,在XX路西沿线道路扩建工程范围内,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原告得到的补偿过少,造成原告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厂房拆迁补偿费231000元。
结果: XX区政府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厂房拆迁补偿费,要审查XX区政府是否具有该项法定职责。XX厂只是本次房屋征收的承租人,承租人不享有被征收人的地位,因此向原告直接给予房屋征收补偿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XX区征补办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权利的相关文件均予以张贴公示,并要求所有权人及时将补偿情况告知承租人并和承租人协商补偿事宜。原告的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讨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XX区政府负责此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了XX区征补办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此次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被征收人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均针对房屋所有权人。
致谢: 本文原始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中立足于忠实原文并对原文做了简化。目的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期对因征收拆迁引发的纠纷的解决起到借鉴作用。
参考资料: 1. 对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信息,依法不属于市政府的职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3.补偿安置事项未达成协议,应在安置补偿支付到位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