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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哈特的规则说
发布日期:2019-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建立在对命令模式的修正和批判的基础之上,哈特认为要捍卫法律实证主义就必须和奥斯丁的法律定义区别开,他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1.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2.往往只能适用于以制裁为后盾的刑法和侵权法3.不适用于命令者个人4.主权者的概念也是不适当的法律是规则体系,关于规则有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法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次要规则是关于规则的规则,也叫授予权力的规则。

哈特设想了一个没有立法机关、法院或任何一个官员的小型社会可能出现的欠缺,可能有不确定性、静止性、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

针对这三个方面,消除不确定性的方式是引入承认规则,消除静止性的方式是引入改变规则,减少社会压力无效性的方式是引入审判规则承认规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决定一条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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