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互不继承遗产的约定有效,继子女的继承权
案情简介:婚前协议互不继承遗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徐女士丧偶后独自带着儿子徐江生活,2000年,徐女士认识了离异多年的刘先生,刘先生对徐女士非常体贴,对6岁的徐某也非常慈爱,二人交往1年后准备结婚。
刘先生名下有多套房产,因此其就再婚一事征求其与前妻之子刘某的意见。刘某拿出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刘先生和徐女士结婚后,刘先生婚前财产依旧归个人所有,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放弃继承对方财产,称只要刘先生和徐女士签了协议就同意他们结婚。
徐女士同意了,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后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刘先生、徐女士和徐某共同生活在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202号房内。刘先生对徐某十分疼爱,上小学也选择重点小学,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平时刘先生带徐江上各种兴趣班。
2013年刘先生患病,徐女士悉心照顾,徐某也时常从学校到医院照顾刘先生,刘某只来过一次。
出院后,刘先生为了让徐女士和徐某以后有住房的保障,便将202号房屋加上了徐女士的名字。
015年刘先生因病去世。刘某要求徐女士和徐江立即搬出202号房,并将刘先生的身份证、户口本、房本、存折等东西交出。徐女士拿出房本给刘某看。刘震看了房本后非常生气,要求徐女士尽快搬出房屋。
徐女士表示202号房有自己的份额。不久,刘某找人将徐女士清出202号房。无家可归的徐女士和徐江咨询本报寻求帮助。
律师说法: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一)律师表示, 刘先生和徐女士签订的财产约定有效。越来越多的再婚家庭,为了避免子女和继父母以后就继承财产发生纠纷,会约定互相不再继承对方的财产。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定力。所以刘先生和徐女士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及双方互不继承财产进行约定合法有效,徐女士对刘先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但是即使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刘先生依然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
刘某认为刘先生将202号房加上徐女士的名字违反了双方婚前协议的约定。律师认为,婚前财产约定不影响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财产的处理。202号房是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刘先生有权作出处分,刘先生在202号房房本加上徐女士的名字,视为对徐女士个人的赠与,并不违反当初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另外,签订协议的双方,也可以变更协议中的约定。
(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虽然徐女士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不能继承刘先生其他的财产,但是养子徐某是可以继承的。
刘先生和徐某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刘先生承担徐江的教育、生活支出,在精神上也对徐江非常关爱,刘先生对徐某尽到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徐某虽然是继子女,但和刘某一样,是刘先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刘先生名下的房产,包括202号房属于刘先生的份额,由刘某和徐某来继承,一般情况一人继承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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