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某与朱某某于1980年11月结婚,婚后于1981年10月生一子朱同,因朱某某外出做生意时结识钱小燕,并在山东省临沂市购买三室一厅房屋一套,价值13万元,朱钱二人另组成家庭,并于1997年生一女娇娇。此事朱某某瞒了两年。1999年底,长期见不到丈夫的杨某某携其公婆前往临沂,找到了朱某某,朱钱二人将丑事向上述三人摊了牌,朱某某父母将其痛责一顿,在左右为难时出于封建思想,劝杨某某接受现实:“只要某某给你钱花,养活你们娘儿俩,不要计较某某这点儿丑事儿啦!”但杨某某哪能接受,在临沂连闹半个月,最后发出通谍:要么与钱小燕一刀两断,要么给三十万元与朱某某离婚,否则就以重婚罪将朱钱二人告上法庭。
害怕坐牢的朱某某,只好与钱小燕商量分手,而钱小燕提出的要求是:“要么与杨某某离婚,要么给我30万元咱们分手!”朱某某真是左右为难,在两个女人的逼迫下,2000年12月朱某某回到了家乡,与杨某某进行了两个昼夜的谈判,但没有结果。当晚朱某某就吃了一瓶安眠药,一觉睡着再也没有醒来。朱某某死后,其父母把一切罪责都加在了杨某某身上,留下了孙子,将杨某某逐出家门。
2001年5月,杨某某将其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朱某某的遗产。审理中,钱小燕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要求与其女娇娇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分割遗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朱某某婚前有房屋6间,与杨某某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5万元,汽车一部,银行存款5.5万元,另有临沂的13万元房屋一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朱某某的父母、杨某某、朱同及娇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钱小燕因与朱某某系非法婚姻,故不享有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无权参与分割遗产。最后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上述事实作出朱某某的父母、杨某某、朱同及娇娇分别分得朱某某的遗产的裁定。
律师解析:
审理此案应从两个方面理清思路:
第一,先落实朱某某的遗产数额。朱某某在老家的6间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属其遗产范围;与杨某某婚后购买的汽车一部,现金5万元及存款5.5万元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在临沂以朱某某名义购买的13万元的房屋,也应视为朱杨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先给杨某某分出一半,另一半才是朱某某的遗产。
第二,要落实朱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规定,朱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均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某某是朱某某的合法妻子,朱同是其婚生子,当然与朱某某父母一样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娇娇虽系非婚生女,依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女子与婚生女子享有同等权利义务。故娇娇与其同父异母的哥哥一样也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样,朱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就是:朱某某的父母、杨某某、朱同及娇娇,钱小燕因与朱某某系非法婚姻,故不享有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无权参与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