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王某与张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决定在南京安家,由于当地房价较高两人购房压力较大,于是求助男方父母。王某父母全款购得南京商品房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房主为王某,价款130万元。2016年,王某与张某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就婚房分割问题争执不下。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答辩称,该房屋购房款为其父母所负担,不承认张某为房屋共有权人。
法院意见:该房屋为王某个人财产
王某已提供其父母购房时银行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为其父母出资购买,且该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故该房屋为王某一方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即便是夫妻婚后买房的,如果满足下述条件仍旧为个人财产: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若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则该不动产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涉案房屋为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其子女王某名下,故视为对王某的赠与,为王某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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