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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需要返还彩礼吗
发布日期:2019-01-08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简介:同居期间生育子女
姚某和张某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姚某给付张某彩礼钱30000元,从此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3月,生育一女姚小某。2016年春节过后,因姚某要外出打工,张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现姚某向法院起诉解除与张某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其返还30000元彩礼钱。据查,至今二人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张某退还30000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姚某和张某虽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子,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姚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不予处理。而关于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潘菲菲尚未满2岁,宜由张某抚养,姚某每月须支付抚养费300元。
律师说法:怎样解除同居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需要返还彩礼吗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婚姻法解释二》还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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