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陕西二男子分别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作聪明以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未料聪明反被聪明误,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且到期后贷款及部分利息拒不归还,黄粱美梦落空自食恶果。近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明,2012年,被告人高某和刘某某(已判刑)商量,准备以刘某某的延安A公司的名义向延川县X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由高某为股东的延安B公司为刘某某的公司担保,贷到款由高某使用。但是在贷款时延安A公司和延安B公司已经是税务零申报、零纳税,处于无运营状态,两公司均无偿还能力。由于贷款需要,高某便联系到延安C公司,并联系到被告人陈某某为刘某某公司制做贷款所必需的资料,陈某某根据贷款所需,伪造了购销合同、制作了相关贷款材料,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进行了财务审计,并出具了财务审计报告。陈某某将所有贷款所需资料做好后交给刘某某,并获取了一定的制作报酬。于是,在2012年10月份,刘某某拿着陈某某为他制做好的贷款资料来到延川县X银行以公司资金周转为名借贷一年。经过延川县X银行同意后给延安A公司刘某某贷款300万元。26日,延川县X银行根据贷款资料中的钢材购销协议以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300万元转到延安C公司账户上,随后,延安C公司将贷款资金转到高某个人账户。据调查,截止至2014年12月30日,共清偿利息634658元,至今再无清偿本息,该300万元贷款已被延川县X银行列为损失类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陈某某虚构事实,以虚假材料,骗取延川县X银行贷款300万元,并改变贷款用途且到期后经催收300万元贷款及部分利息仍未归还,被列为损失类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