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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银行是否受骗辨析
发布日期:2018-09-07    作者:吕旭辉律师
一起自然人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的刑事案件,主借人为自然人A,担保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主借人A,实质开办者为第三人B。银行对自然人做了资信调查,认为个人家庭净资产就达200万,凭此完全就有能力申请银行放款,但本案有趣的是,检察院指控B隐瞒真相,安排本案主借人A向银行贷款,所贷款100万全部由B支配使用,银行存在受骗的事实,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那么我们注意到,本案是否成立骗取贷款罪,必然考察其是否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银行是否受骗。     民生银行放贷对象为自然人A,其对自然人A做了充分的资信调查,调查结论得出A的个人资产达200万,对于贷款100万完全有能力进行偿还,OK,如此,怎么会存在银行被骗的事实,这显然与理不通。       二、银行在整个放贷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       银行放贷一般三步走,贷款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监管。本案存在着大量的贷款资料,银行当初审查时但凡去实地调查并可得知材料存在问题,但银行没有去,每个月利息支付人竟然不是贷款者本人,这难道不会引起银行的高度警示吗?       三、本案存在诸多怀疑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银行信贷员在放贷过程中不是去A处沟通调查协商,而是一直去B开办的经营场所进行材料准备工作,说明银行放贷对象不是针对A,而是针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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