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却是劳动关系
被告雇佣原告做木工等工作,现欠原告两个月的工资共计11923元没有给付,被告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19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条是我公司为原告出具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目前我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三个股东中谁来承担这笔债务现在还没有协商好,暂时无法向原告支付工资。经审理查明,原告受被告雇佣做木工等工作,现被告拖欠原告两个月的工资计11923元未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海立峰公司已停产,原告现已离开被告海立峰公司。被告海立峰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标明该公司欠原告工资款11923元,经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律师说法:这是为什么?
原告受雇于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与原告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付出了劳动,为企业创造了价值,被告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并无其他争议,现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向被告主张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以其公司股东就原告的工资应有谁来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行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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