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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 当事人应否赔偿房屋升值损失
发布日期:2019-01-04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否赔偿房屋升值损失?房屋升值损失如何计算?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为您解答。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否赔偿房屋升值部分损失
买房者能否要求差价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买卖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原状,房屋升值部分不应得到赔偿;有观点则认为,房屋升值部分应得到赔偿。2003年3月2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但由于当时我国房地产市场较为平稳,该解释的加倍赔偿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但近年来,房价大幅上涨,该双倍赔偿已难以约束违约的售房人,同时,该司法解释也仅限于商品房买卖纠纷,对于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无法适用。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售房人违约导致合同的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合同履行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进行保护,对买房者明显有失公平。
综上,支持对房屋升值部分进行损害赔偿,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遏制违约行为,维护公平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得情况下,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损失。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的利益。由于房价上涨,出卖人违约,令买受人造成的间接损失,就包括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因此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房屋升值部分如何确定
对于房屋升值部分的认定,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相应出现了一些判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房屋涨跌损失的确认,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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