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
凡无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即为不当得利。由于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特别复杂,且与其他请求权不易区分,因此,在处理不当得利案件时,很容易与其他案件相混淆,或把该类性质的案件当作其他案件来处理,或把一些其他性质的案件视为不当得利案件来对待。一、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是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增加其财产总额;二是他方受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三是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四是没有合法依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此点在罗马法上叫无原因,瑞士债务关系法称无适法原因,德国民法叫做无法律上原因,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继了德国民法的称谓。从法文化的同构性来分析,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当是我国大陆民法最便捷的选择。依台湾民法学者的观点,无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系为一定目的而对他人的财产有所增益。给付行为因欠缺目的,而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一是自始无给付目的;二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三是给付目的之不达。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不当得利制度源于罗马法。按照罗马法规定,财产受损人一方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以受益人拥有对不当收益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为前提。也就是说,受损人只有在不能依所有权请求返还时,才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第61条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说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同于基于所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因为两种请求权不得并立,且从适用所有权返还制度使受害人更能主动、有利地行使请求权来看,是优于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换言之,受害人能够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时,原则上应排除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债务履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债务,是指不当得利之债以外的债务,以合同债务居多。在债的关系尚未消灭的情况下,债务人未履行应该履行的债务,纯属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及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问题,无所谓不当得利。于此场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是基于原债的关系,而不是基于不当得利制度;是债务履行请求权的行使,而非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因此说,债务履行请求权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例如:买受人受领给付物后拒不支付价款,出卖人请求买受人交付价款的权利,是债务履行请求权,而不能说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请求权的关系
分析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首先,从性质上看,不当得利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一方自己或第三人的误解或过错所致,而不是由于受益人的违法行为。而侵权损害,则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引起,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其次,从民事责任上讲,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责任是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而对于侵权损害的行为人来说,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再次,从构成要件上看,不当得利的受益须以对方受损失为依据,而侵权损害则不作此要求,它不存在一方受益他方受损的问题。第四,从举证责任上讲,不当得利的受损失人为请求返还之诉,只需受益人的收益是基于自己的财产受损即可,而侵权损害之诉还要求受害人必须提供出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同时,还应进一步看到,二者虽存在上述区别,但它并不能反映两种制度有互相排斥的性质要求,二者有时是可以相互并存的。而且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完全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平复时,就没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的余地。
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违约请求权的竞合
1、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等不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去使用财产,而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式使用该财产,从而获得不当利益,并导致合同另一方财产受到损失。此时该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既构成违约,同时又获得了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2、承租人、借用人在合同期满后,不按期归还标的物,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不管其是否获得了实际利益,都因其未交付租金或使用费而使用他人财产而构成不当得利。
3、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后,一方因该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应返还而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或不返还的,因为在合同关系的无效、撤销、解除后,依据该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的当事人,已无法律根据继续对其实施占有使用,则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