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数额过高能否得到支持
导读: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在钢材买卖、借贷合同等类型的合同中,约定资金占用费的情形并不少见。如若双方当事人因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数额过高发生纠纷时,应当怎么办呢?请看本文案例。案情简介:合同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数额过高能否得到支持
2013年4月1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钢材100吨。第八条对垫供钢材资金占用费特别约定,乙方向甲方所垫供的全部钢材,甲方从收货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每天每吨支付资金占用费5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了钢材。2013年4月25日,甲方收到乙方钢材后与乙方签订欠条一份,所欠款项为355876元。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方立即向乙方支付钢材款355876元并承担自欠款发生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每天每吨5元资金占用费;诉讼费甲方承担。甲方辩称:乙方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过高,应予调整。
法院判决: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资金占用费的性质应理解为利息,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明显偏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资金利息。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钢材款35587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9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对资金占用费的幅度结合个案予以适当的调整
资金占用费是指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也可以理解为企业之间变相的贷款。资金占用费也可以定性为利息、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合同价格条款等等,但无论是何种定性,约定过高或者过低时,出于公平原则,在尊重行业规则的基础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都应当依据该资金占用费的性质来调整资金占用费的幅度。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总之,对资金占用费的幅度结合个案予以适当的调整,对平衡当事人之间和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永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案中,甲方和乙方约定的每天每吨5元资金占用费明显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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