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陈志伟等16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案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基本案情】
自2002年起,陈志伟在广州市原芳村区经营迪士高酒城、夜总会、游戏机室、网吧、餐厅期间,拉拢朱军、陈志明等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纵容毒品贩卖、游戏机赌博,牟取非法利益,并逐渐建立了以其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有组织地实施了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行贿、非法拘禁、高利转贷、窝藏、妨害作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一系违法犯罪活动,长期为所欲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以陈志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盗窃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在其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被非法拘禁人员,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窝藏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陈志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1820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十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黄赌毒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操纵、经营黄赌毒也是黑恶势力获取巨额利润的主要途径,对该类黑恶势力打击有利于斩断黑恶势力的利益链、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志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从严惩处力度。
案例二
何厅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在交通运输行业,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行霸”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厅、何煌、何新、何敏、何波等人通过直接承租或转租的方式,陆续向雷州市丽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承租18辆合法出租车,运营雷州市至湛江市赤坎区、麻章区的客运线路。期间,因争抢客源,多次与其他运营的出租车司机发生冲突。2016年9月起,何厅等人成立联合运营车队,为控制出租车客运路线,以恐吓、堵塞、放轮胎气、滋扰、哄闹、聚众造势或持凶器殴打等手段大肆实施强迫交易、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恐吓出租车司机26人次,造成出租车司机3人受伤。2016年1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何厅、何敏、何煌组织人员扰乱雷州市丽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导致该公司停止办公两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湛江市雷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何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恐吓、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迫他人退出出租车运营活动,殴打他人,严重侵犯了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何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其余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五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严厉打击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安全感和投资信心,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何厅等严重危害出租车公司正常运营活动以及出租车司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涉黑组织判处刑罚,是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体现。
案例三
李建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聚众斗殴案
——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基本案情】
1996年开始,李建军加入以陈毅锋(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冠丰华集团公司”为名,以成立的深圳市冠丰华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义嘉易实业有限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故意伤害、妨害公务、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包庇犯罪分子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1998年9月中旬,罗湖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公安、城管、国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前去拆除冠丰华在梅园路搭建的违法建筑。当天,陈毅锋组织了李建军等7名冠丰华骨干,带领一百多名冠丰华保安持消防斧、铁管、灭火器,并且出钱临时招募大批外部人员共计二、三百人,以暴力威胁联合执法组,致使强制拆除工作被迫中止。1998年10月7日,按照陈毅锋安排,李建军等200多名冠丰华人员着便服聚集于罗湖区政府,推坏区政府大门后,冲入区政府大院,堵塞交通、推搡安保人员、制造混乱致使罗湖区政府无法正常工作。在迫使区政府同意延期三个月拆除小商品市场后,才将冠丰华人员撤离;由冠丰华给每个到场人员奖励人民币100元。2001年3月陈毅锋派李建军等五十多名冠丰华持铁管、消防斧,分三次与立新花园保安进行斗殴,致多人受伤。
【裁判结果】
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李建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建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又参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聚众冲击政府机关、在公众场所大规模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李建军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建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建军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政府施压,迫使政府机关答应其不合理诉求,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李建军判处刑罚,体现了对该类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案例四
曾高受贿案
——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曾高在先后担任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二大队(黑社会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缉毒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张奋强(已判刑)的妻子包小利及其朋友郑东给予的现金人民币85万元、港币10万元,曾高收受贿赂后,多次与包小利、郑东商谈案情,并在案件侦查期间违规安排二人与张奋强会面。伙同李伟明(另案处理)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新明(已判刑)通过其朋友欧国文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故意放松对吴新民的抓捕,致使其长期逍遥法外;收受毒品犯罪嫌疑人何锦荣(已判刑)的妻子何春枚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并向其透露案情。曾高单独或伙同李伟明收受他人贿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235万元、港币10万元,案发后,曾高的亲属退回赃款人民币235万元、港币10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曾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曾高身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和毒品犯罪嫌疑人家属数额巨大的财物,承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酌情从重处罚;曾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曾高在被羁押期间,还接受公安机关的安排,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嫌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其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应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曾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曾高退回的赃款人民币2434344.4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保护伞”是黑恶势力得以长期存在并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人民法院对曾高判处刑罚,对充当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捍卫群众利益、坚决铲除“毒瘤”的鲜明态度。
案例五
陈锦锐等九人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
——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暴力抗法的黑恶势力
【基本案情】
2016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陈锦锐、陈宜土、陈宜培和陈德宗(另案处理)等人发现庄某、庄某森等人重新修建的祖坟在其位于陈氏宗族祖坟前面后,以影响其宗族祖坟“风水”为由,强行要求庄某、庄某森等人将新修建的祖坟迁走,后经村委等部门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陈锦锐、陈宜土等人经商量后,纠集其他宗族人员,强行将庄某、庄某森等人新修建的祖坟用挖土机挖土等方式毁坏。2017年7月至10月30日期间,为重修宗族祖坟,被告人陈锦锐等纠集宗族人员,无视遮浪街道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将只有2个旧墓穴的祖坟强行重修扩建成7个墓穴的祖坟,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共约1亩。同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陈锦锐纠集陈宜如、陈宜镇等多名宗族人员,携带26支木棍,沙铲、锄头各10支左右及墓碑等物品,准备强行在重修扩建的宗族祖坟施工“进金”。街道工作人员为了阻止陈氏宗族继续施工“进金”,依法将该祖坟施工现场的木棍、沙铲、锄头及墓碑等物品收缴上该街道执法车辆;准备离开时,陈锦锐纠集族人围住街道工作人员及执法车辆,并现场煽动陈氏族人将被收缴的木棍、沙铲、锄头及墓碑等物品抢回来,并辱骂、威胁、拉扯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使遮浪街道东尾村委副书记庄某成被殴打致体表挫伤。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锦锐等无视国法,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锦锐等九人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陈锦锐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陈锦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典型意义】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村霸”等黑恶势力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中央2018年1号文件,强调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直接影响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威胁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本案中陈锦锐等依仗宗族势力,强行毁坏他人祖坟,暴力抗法,横行乡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锦锐等人刑罚,彰显了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的决心。
案例六
黄泽彬等五人寻衅滋事案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黄泽彬、农展钊开始合作从事高利息贷款生意,被告人农展钊负责找客户和出资金,被告人黄泽彬负责发放和追讨贷款。2018年1月份,被害人张某楠向被告人农展钊贷款5000元,被告人农展钊扣除佣金及手续费后转给被害人张某楠3000元,并约定张某楠每天需要付还200元,支付50天。被害人张某楠支付了6天后就没有还款,被告人农展钊就指使被告人黄泽彬向被害人张某楠催讨欠款。被告人黄泽彬遂雇佣被告人陈鹏辉、陈基汉、陈财群多次上门采用喷红油字、破坏门锁等滋扰方式向被害人张某楠追讨欠款。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泽彬个人发放高利息贷款给谢某,至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黄泽彬共贷款给被害人谢某共20000元。因被害人谢某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被告人黄泽彬追讨未果,遂雇佣被告人陈鹏辉、陈基汉、陈财群多次上门采用喷红油字、破坏门锁等滋扰方式向被害人谢某追讨欠款。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农展钊个人发放高利息贷款给郑某5000元。因被害人郑某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被告人农展钊追讨未果,遂雇佣被告人陈鹏辉上门采用喷红油字、破坏门锁等滋扰方式向被害人郑某追讨欠款。致被害人及家人的精神受到严重恐吓,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泽彬、农展钊为索取非法债务,纠集同案被告人多次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泽彬、农展钊指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鹏辉、陈基汉、陈财群受指使,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也是主犯,但所起作用稍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分别判决黄泽彬、农展钊有期徒刑一年,其他被告人拘役五到六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近年来,黑恶势力采取非法高利放贷,通过“喷漆、堵门锁、骚扰家属、跟踪、恐吓”等“软暴力”上门催债的方式,导致催债乱象频现,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屡件不鲜,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负担,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人民法院对黄泽彬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行为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亮剑黑恶势力,严打“软暴力”讨债行为的决心。
案例七
杨建芳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容留让人吸毒、受贿案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基本案情】
自2008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杨建芳先后纠合张六(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杨、杨尚武、胡勇等以河南籍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凭借杨建芳作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干警在河南籍老乡中的影响力,承接各大娱乐场所和工地的看场业务,并充当打手;收受钱财,插手民间纠纷,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帮他人讨债、解决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不断扩大势力。上述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杨建芳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月佟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相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河南帮”。该组织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桂城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对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的工程建设、娱乐场所、专业批发市场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和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本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芳无视国家法律,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纠集“河南籍”为主的被告人张月佟、杨尚武、胡勇、李杨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一定区域的特定行业,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杨建芳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建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十七年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该类黑恶势力也是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本案中以杨建芳为首黑恶势力集团,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建芳等人判处刑罚,体现了对该类黑恶势力的严惩力度。
案例八
蔡桂秋等13名敲诈勒索、诈骗案
——在高速公路上专业“碰瓷”的黑恶势力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9月间,蔡桂秋等13名被告人,通过自由组合3到5人一伙,租赁高档轿车,开上省内外的高速公路,在超车道慢速行驶寻找目标车辆。趁目标车辆从其右侧超车时,按照事先分工,一人使用弹弓将橄榄核射击目标车辆制造“碰撞”响声,之后驾车追赶目标车辆截停路边。一人趁对方车主不注意,用砂纸刮花其车辆,制造出“碰撞”痕迹,再以撞坏后视镜为由,团团围住受害人强制阻止其报警、报险或用言语恐吓、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现金或微信转账,作案高达56起,受害人57人。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门市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蔡桂秋等13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常纠集一起组成相对固定的团伙,在广东、广西两省的高速公路上人为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然后又虚构恶势力背景给群众造成恐慌心理,或采取阻止报警、限制离开等其他威胁手段欺压群众,从而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该团伙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及诈骗罪。依法判处蔡桂秋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碰瓷”现象屡屡出现,社会影响极坏,一些黑恶势力瞄准“碰瓷”这一非法勾当,聚集一起,分工明确,在公路甚至高速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趁机敲诈被害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危害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对该类“碰瓷”行为判处刑罚,是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