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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发布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高震律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专项审判活动的基本情况。四川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金钟介绍,2012年至2014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261件512人,其中2012年审理161件318人,判处5年以上的重刑率47.40%;2013年审理59件115人,重刑率41.18%;2014年审理41件79人,重刑率55.56%。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


通过典型案例,金钟向记者详细解析了目前四川省拐卖儿童犯罪呈现的四大特点。


利用熟人关系作案


2009年5月9日,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其暂住地,将邻居的儿子尹某(男,时年4岁)骗至四川省金堂县交与一名叫“邓某某”的男子欲出卖,周某收取“邓某某”现金200元。同月10日,“邓某某”将尹某带至四川省简阳市三星镇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尹某被民警解救。


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彭某在宜宾县双龙镇将徐某超生的男婴徐某某带回泸州抚养,后授意被告人方某物色买家。2013年1月2日,方某与他人签订抱养协议后以两万元价格将徐某某出卖,彭某分得1.5万元,方某分得5000元。案发后,男婴被解救由徐某领回。二被告人退清了所得赃款。


四川省高院法官说,经济利益驱动是拐卖儿童案件发生的主观动因,不法分子之所以铤而走险,均是想通过拐卖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在高额利润驱使下,不法分子一次又一次地将犯罪的魔掌伸向无辜的儿童。


“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人手段虽然多样,但利用熟人关系作案却是其惯用手法。”金钟告诉记者,因儿童及其监护人对朋友、邻居等熟识的人员缺乏防范意识,易给犯罪人留下可乘之机。犯罪人利用儿童年幼无知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以金钱、玩具等物品引诱、哄骗而取信于儿童及其监护人。


为获利出卖亲生子


2005年和2006年,吉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3次游说阿牛某某、马克某某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阿牛某某分别以3000元和5000元的价格,两次出卖自己刚出生的男婴。马克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出卖自己刚出生的亲生子女。


法官认为,拐卖儿童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其中重要原因。买方之所以购买儿童,受传统落后的封建思想观念影响是原因之一。大多数买家出于延续“香火”、养儿防老等考虑而非法收买男童,或因有儿无女、期盼儿女双全便非法收买女童。
金钟表示,四川凉山地区的案件具有代表性,因该州部分县域农村经济条件较差,加之计划生育政策在当地执行不到位,部分犯罪人在违法生育婴儿后,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条件将子女出卖,甚至出现以出卖婴儿为获利手段多次生育、多次出卖的情形。


作案地域特征明显


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为获利,将他人从贵州省拐骗来的被害人杜某介绍卖与李某、冯某(均已判刑)夫妇做儿媳。同年8月,李某、冯某又将杜某以人民币232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做老婆。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为获利,将他人从贵州省拐骗来的女孩李某(时年13岁)带到家中,后通过李某某、冯某某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做儿媳,陈某获利1000余元。


办案法官说,由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涉及人员多、链条长、地域广,侦查线索很容易中断,被拐儿童大多被卖到了省外较为偏远的地区,加之犯罪的隐蔽性,买卖双方大都以隐名或虚假名字进行交易,即使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被抓获,亦无法查找收买方。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打击收买方的难度,不能有效打击买方市场,致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


金钟告诉记者,拐卖儿童犯罪的跨地域犯罪特征明显,致“下游”犯罪如收买被拐儿童、阻碍解救等行为尚不突出。从罪名上看,在审结的261件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犯罪人触犯的罪名均为拐卖儿童罪,无一例是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定罪处罚。


社会危害性极大


蒲某、廖某共谋以杀母劫子方式贩卖儿童,确定肖某及其两个儿子赵某(时年7岁)、赵某某(时年5岁)为作案对象。蒲某将肖某骗至家中,随后伙同廖某将肖某杀害。二人将赵氏兄弟卖到省外,致原本美好完整的家庭支离破碎。赵氏兄弟成年后经多方努力方与父亲团聚,积极举报使犯罪人员得到应有惩罚。


法官认为,拐卖儿童犯罪人员常把作案目标锁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城郊接合部。不法分子多利用父母早出晚归、老人看管孙子女精力不足等因素,伺机行事。


金钟认为,拐卖儿童犯罪严重危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而且极大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同时极易引发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由于犯罪获利巨大,犯罪人员漠视拐卖儿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好逸恶劳,追求经济利益,走上犯罪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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