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卢德坤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德坤,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农民。
2011年1月,被告人卢德坤因面肌痉挛先后三次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医院就诊。同月30日,卢德坤再次到长安医院就诊,该医院医生刘某(被害人,殁年53岁)为卢德坤诊断开药。卢德坤服药后自认为病情恶化,又到北京等地多家医院就诊。卢德坤主观认为,系刘某的诊治错误导致其花费数万元,且妻子为此与其离婚,遂决定报复刘某。同年8月16日14时许,卢德坤携带菜刀来到长安医院三楼,趁刘某在诊室为他人看病不备之机,拿出菜刀猛砍刘某的头部、颈部等处。在旁边诊室接诊的医生伊某(被害人,时年55岁)听到声响出来查看,卢德坤又持菜刀追砍伊某头部、躯干等处数刀,后被闻讯赶到的医院保安人员控制。刘某因被锐器砍劈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创口失血性休克死亡;伊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德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德坤仅凭个人主观臆测,认为系医生的诊治错误加重其病情,导致其花费数万元且妻子与其离婚,经预谋在医院公然持刀砍击两名医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卢德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卢德坤已于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人类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总有一些疾病当下医疗技术无法治愈,或者无法阻止其恶化,正因这一局限性,不是所有的医疗效果都能满足患者的期待。患者不能仅因病情恶化就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更不应该将病情恶化带来的一切后果都归咎于医生,进而报复杀害医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而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卢德坤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杀医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立场。
案例2
贺正平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贺正平,男,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务工。
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贺正平因患肺气肿等疾病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区管医院岳家桥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其间,贺正平要求到市管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生根据其病情认为不需要。后贺正平办理出院手续,自行到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因属跨区住院,贺正平无转诊证明,且未事先申报,其在益阳市中心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贺正平认为此系岳家桥镇卫生院未为其开具转诊证明所致,要求该卫生院补偿,被卫生院拒绝。贺正平欲搬走卫生院医生办公室电脑,被卫生院工作人员孔某出面制止。 后贺正平以孔某的行为致其病情加重为由,在卫生院又住院数日,要求孔某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补偿。同年6月12日,卫生院院长徐某等与贺正平再次协商未果,贺正平决意杀人泄愤。次日5时30分许,贺正平携带事先购买的尖刀到卫生院附近蹲守,伺机杀害徐某或孔某。6时许,贺正平见孔某年仅10岁的儿子孔某某走出卫生院去上学,决定改变目标对孔某某下手,即跟随孔某某上了公交车,持尖刀连续捅刺孔某某头颈部、胸部等处。孔某某用手臂护住头部大声呼救。公交车司机立即停车,夺下贺正平的尖刀并将其拖下车。孔某某右上臂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裂创,构成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正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贺正平因医疗费报销问题无理纠缠医院工作人员,未达目的即预谋泄愤杀人,在伺机杀害医院工作人员时,竟改变目标对医院工作人员亲属行凶,持刀连续捅刺年仅10岁的无辜儿童致重伤,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贺正平已着手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贺正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裁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患矛盾多起因于患者对医生的诊疗效果或者诊疗方案不满,但也有因对医疗保障力度、医疗费用等不满而迁怒于医务人员,甚至向医务人员的亲属泄愤。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医疗费报销问题无理纠缠医院及医务人员未果,进而报复医务人员未成年亲属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正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报复医务人员亲属犯罪的严惩。
案例3
王兴臣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兴臣,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农民。
2016年5月,被告人王兴臣因身体不适先后到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医院、集贤人民康泰门诊部就诊。数日后王兴臣仍感不适,遂认为集贤县人民医院医生刘某、集贤人民康泰门诊部医生张某没有为其认真诊治,产生报复之念,购买铁锤、刀具伺机作案。同年6月2日11时许,王兴臣持铁锤尾随刘某至县人民医院住宅楼门洞,趁刘某不备,持铁锤击打刘某头部三下,致刘某倒地后逃离现场。随后,王兴臣来到集贤人民康泰门诊部张某办公室,持铁锤击打张某头部,后逃离现场。当日,王兴臣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兴臣自认为被害人刘某、张某未对其认真诊治,报复行凶,先后持铁锤击打二被害人头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王兴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兴臣已着手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杀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兴臣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于2017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就医人数持续增长,2016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已达79亿。面对持续增长的就医人数,医务人员诊疗压力不断加大,客观上导致单位人次的诊疗时间缩短,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时间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患者的就医感受。在医务人员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的同时,患者也应多一分理解和宽容,不能简单地因诊疗时间较短、治疗效果未达预期就推断医生的诊治态度不认真,更不能因此就报复医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主观推断医生医疗态度不认真而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并考虑被告人王兴臣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案例4
向冰豪等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冰豪,男,土家族,1997年4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曹某,男,土家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林,男,土家族,1998年3月13日出生,务工。
2016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向冰豪与他人发生纠纷,恼怒之下用手砸玻璃致手指受伤。当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刘林陪同向冰豪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诊治。医生汪某查看后告诉向冰豪伤口需缝合,向冰豪要求仅包扎伤口,不同意缝合,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向冰豪、曹某、刘林遂上前殴打汪某,向冰豪持跳刀捅刺汪某背部,曹某持跳刀划刺汪某面部,刘林用拳脚踢打汪某,后三人逃离现场。汪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背部刺伤导致开放性血胸、胸腔贯通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冰豪、曹某、刘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向冰豪、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曹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向冰豪、曹某、刘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向冰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对被告人刘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患双方,信则两利,疑则两伤,唯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才能战胜疾病,实现共赢。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是基于医学知识作出的专业判断,患者既然选择到医疗机构就医,就应选择信任医生,即便对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有不同意见,也应通过合理方式、正当渠道进行沟通解决,而不是动辄诉诸暴力。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治疗方案与医务人员发生口角,进而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曹某系未成年人、刘林系从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体现了对此类动辄暴力伤医犯罪的严惩。
案例5
宋全喜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全喜,男,汉族,1961年8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胖胖,男,汉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全喜的女儿宋某自2016年1月6日起先后在山西省洪洞县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31日再次住入洪洞县人民医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同年4月1日17时许,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院急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主任汇报情况,该院副院长、医务科主任、办公室主任及时去病房了解情况,并与宋全喜等死者亲属见面,建议先将死者尸体放置在太平间,之后根据规定协商相关事宜,宋全喜等人不同意。该院立即将情况通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日19时50分许,该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副主任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告知宋全喜等人先将死者尸体妥善安置,尽快恢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被宋全喜等人拒绝。随后,宋全喜及其子被告人宋胖胖纠集亲属将死者尸体从病房推出,停放在医院急诊大厅内,又带领亲属将租赁的冷冻棺搬放到急诊大厅,将尸体放入冷冻棺内并设置灵堂,宋全喜还将候诊座椅搬至冷冻棺旁摆放遗像、香案、祭品等物,造成急诊大厅秩序严重混乱。次日10时许,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主任再次与宋全喜等人调解,仍无果。下午,公安人员接到洪洞县人民医院报警后当即赶到医院劝解宋全喜等人,宋全喜等不听劝阻。20时许,宋全喜指使宋胖胖与其一起将死者尸体从冷冻棺内抱出放在急诊大厅分诊台上,后又将尸体抱回冷冻棺内。同月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宋全喜、宋胖胖等人带离急诊大厅。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全喜、宋胖胖纠集多人在医院急诊大厅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烧香祭拜数日,还将死者尸体摆放于分诊台,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宋全喜、宋胖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胖胖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宋全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宋胖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学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无法阻止死亡,有时也难以延缓死亡。面对亲人医治无效死亡,死者亲属难免悲痛,但不能将这种悲痛的情绪转化为愤怒和仇恨,发泄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死者亲属即便认为医生治疗不当,也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是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这样既于事无补,更是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权益。本案就是一起情节严重的在医院急诊大厅聚众扰序,影响急危病人抢救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全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体现了对此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犯罪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