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还能活多久?
并不是马上执行的。要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必须有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原审法院收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天内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报请复核:(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髙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请最局人民法院核准。(4)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对于死刑的行刑场地,一般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绝对不会在商业街,学校,住宅区及一些人多的附近出现,以防妨碍到大家日常生活。死刑的处理方法基本是用枪射击或者注射等。若是决定使用枪决的方法去处理犯人,在有条件执行的人民法院,会将任务交给司法警察;而没有条件去做的的;就把任务给武警去执行。至于执行现场的警戒事宜,负责的是公安机关。若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刑罚的,就应当在规定好的刑场或者在一些羁押场之内执行。还有可能有些特殊情况,不属于枪决、注射的其他死刑执行方法,应该由负责执行的人员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请求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