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发布日期:2016-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3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