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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追究责任?
发布日期:2018-12-28    作者:王丽侠律师

案由: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金某,与从对向由周某驾驶的车属肖某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赔偿给了刘某家属1.3万元。后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金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该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肇事两轮摩托车的损失价值合计为3120元。死者刘某的家属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在肖某投保的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28万余元,余下部分由周某、肖某连带负责赔偿,并请求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予以采信。刘某应负此事故70%的责任,周某应负此事故30%的责任。被告周某是被告肖某雇请的司机,周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肖某应承担民事责任。该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相关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刘某的家属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某家属和被告肖某各负担一部分。
分析:1、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民事证据的一种,属于载明事实的范畴,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大小和比例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只是国家机关作出的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比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高。当事人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责任分担比例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责任认定的限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强制性,不能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是需要通过法院认定后形成裁判文书才具有强制性。
2、关于责任的划分。
(1)若机动车是因为生产时配件质量不合格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则机动车生产商承担责任,若是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配件老化需要维修跟换时不进行及时维修造成事故,则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
(2)雇员为雇主工作时造成交通事故,因是职务行为造成损害,一般由雇主对外承担责任,而后雇主再向雇员追偿。若车辆被雇员损坏,发生交通事故时雇员并非进行职务行为,而是公车私用,则雇员需要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3)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极易发生恶性交通事故。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只是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则赔偿相关损失即可。若雇员无证驾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未满十八岁无法取得驾驶证,若雇主明知雇员没有驾驶证且未满十八岁,仍安排其从事与驾驶相关的工作,则雇主存在明显过错,该事故责任应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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