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公司向BB公司借款50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BB公司借给AA公司500万元人民币,用于AA公司的经济周转。AA公司向BB公司支付借款及同期银行利息。合同生效后,BB公司依合同约定向AA公司支付了500万元,AA公司向BB公司出具了借条。合同到期后,AA公司以种种借口不还借款也不付利息。BB公司与AA公司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AA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法院审理该案后,对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那么,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BB公司的借款还可以要得回来吗?
可以确认按照法律规定AA公司应该返还BB公司的借款,并支付因占用BB公司资金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
首先AA公司和BB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即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属于非法拆借资金,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法规而导致无效。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无效的。一旦被宣告无效,它的效力就要涉及到合同成立之时,所以无效合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而使它有效,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占用资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我国法律对待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利益通常有四种做法: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以过错为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收为国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