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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集资房遇“一房二卖”,能否请求赔偿差价损失?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石文辉律师
时间:20181226日;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应聘到某地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称“被告”)工作。2015年,该公司对本单位职工实行集资建设住房,凡符合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参加集资。原告要求在被告处集资一套房子。
2016年,原告王某向被告交集资住房款10万元。房屋竣工后,被告与王某签订《住房协议书》,并领取了住房钥匙。因原告未补交下余的房款,被告未与原告签订集资建房协议,未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被告又将该套房出卖给本公司职工张某,并签订了《全额集资住房协议》。签订协议后,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房款,诉争的房屋也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2017年某市房产管理局为张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10万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
二、法院裁判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退还集资建房款1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房屋增值损失40万元。
三、律师点评
首先,原告为购买被告住宅一套,并向被告交纳集资住房款10万元,原、被告双方交付钥匙,原告即入住诉争的房屋,原、被告双方之间关于诉争房屋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了《全额集资住房协议》,将诉争的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张某,被告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构成违约。
再次,原告在腾空并搬出原住房屋时,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行为表明双方均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解除。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集资建房款1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40万,于法有据。
四、知识延伸
如何确定房屋差价?
(一)如双方就此有约定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应根据约定内容或协商结果予以判处;
(二)如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损失范围: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相关法条】
1、《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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