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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品考点复习指导:教唆犯
发布日期:2018-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 不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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