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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品考点复习指导: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发布日期:2018-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 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 条第2 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1)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2)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第29 条第2 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 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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