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员工的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既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所在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进行破产还债程序,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不存在了,因此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对于企业破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发生终止的法律效力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应该缴纳到何时,由谁缴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该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而具体的费用,应该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从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中优先获得清偿,同时包括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终止而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之后,往往因找不到具体的管理人员而给劳动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带来困难。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拆人参加仲裁活动。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所以,劳动者所在的企业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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