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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重群涉嫌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8-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1日对原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马重群涉嫌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马重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经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马重群被任命为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后,利用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职务便利与施工方高某某口头约定,由马重群承揽水务工程交由高某某施工,双方按照马重群四、高某某六的比例对工程利润进行分成。被告人马重群先后为高某某承揽了26项水务工程,工程利润共计1236.99万元,被告人马重群依照约定可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获取好处费494.79万元。

  曾为被告人马重群司机、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其借助与马重群的密切关系,以挂靠建筑公司的方式与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进行施工。被告人马重群在得知杨某某收到工程利润后,在明知杨某某为其保管的资金只有30万元的情况下,要求杨某某向马重群的特定关系人顾某某(另案处理)银行账户打款80万元。后因案发,被告人马重群未能将80万元取走,此钱款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0年至案发前,被告人马重群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承揽与其任职公司所经营的水务工程同类的业务。经审计,被告人马重群所承揽的涉案工程金额共计人民币8330.05万元,可获取的非法利润共计人民币2380.32万元。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重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马重群作为国有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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