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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当事人应万分重视司法鉴定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110网律师
医疗纠纷当事人应万分重视司法鉴定
大连市中院(2017)辽02民终字***6号判决书摘要
上诉人瓦房店****医院
委托代理人包运东,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不服瓦房店法院(2015)瓦民初第***8号判决,提出上诉。患者因食道癌入被告处住院行根治性手术,出院三天出现胸痛伴胸背部切口破溃并食物残渣外溢再次入院,后经诊治病情好转,患者因经济原因出院,出院约两月,在院外死亡。上诉主要理由为死亡患者残胃胸腔瘘是患者出院后自身疾病所致,医院医疗行为并无过错,未做尸检,死亡原因不明,第三方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讲到自身有力有限,无法确定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间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出具的补充说明改变了其自身做出的原有鉴定结论,从形式及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并申请重新鉴定。虽然二审时医院方代理律师讲得很充分,也得到了当事医院的理解及二审主审法官的重视,但鉴于多方面的原因,仍然没能改变最终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3万元。二审部分改判,数额差异不大。
律师建议: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于专业性较强,根据最高院医疗损害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否则法院无法对于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做出判定。因此,当事人双方应充分重视司法鉴定,包括准备充分的材料,积极参与鉴定听证会,陈述案件事实并进行合理的辩解,以利于鉴定专家能够合理判断,特别是法医专家不可能对于医学知识面面俱到,当事人有效的陈述至少可以给鉴定人员提供一定的思路及参考路径,或可据此寻找医学理论依据,加重对方责任或减轻已方责任,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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