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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借名购买拆迁安置房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先生起诉称:曹某甲、冯氏系夫妻关系,小曹系二人之子,罗小姐系小曹之妻。我与小曹系叔侄关系。我原居住于甲市乙区X地X巷527号的两间平房(以下简称527号房屋)内,该房屋面积仅有23.6平方米,登记人口为包括我一家在内的7人。2001年我因居住困难搬到外省居住。2005年,527号房屋拆迁,我委托我儿子小曹甲办理相关手续。2005年2月6日,小曹甲代我与拆迁部门签订了《甲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后四被告伪造了我的签名办理了购房手续,交纳了位于甲市乙区C地XX小区8号楼1002号安置房屋的购房款,并居住至今。我多次要求四被告腾房,但均被拒绝。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要求四被告立即腾出甲市乙区C地XX小区8号楼1002号房屋(以下简称1002号房屋),交还给我。
  二、被告辩称
  四被告答辩称:我方不同意曹先生的诉讼请求。1002号房屋现由小曹、罗小姐夫妇居住,与曹某甲、冯氏夫妇无关,故曹先生起诉曹某甲、冯氏没有依据,应予驳回。2005年,曹先生将购买1002号房屋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了小曹,小曹交纳了1002号房屋的购房款,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曹先生并非1002号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对该房屋并不享有权利,无权要求腾退。小曹受让1002号房屋的购房指标时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曹先生与小曹就1002号房屋的转让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曹先生因房屋价格上涨,故而违反当初的约定。现在即使小曹收到曹先生返还的购房款亦没有能力另行购买房屋。罗小姐现面临生产,如果法院判决腾房,将会导致小曹一家居无定所,激化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先生与小曹系叔侄关系。2005年2月6日,曹先生位于甲市乙区X地X巷527号的房屋被拆迁,曹先生因此获得了在甲市乙区XX小区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资格。此后,小曹及其家人以曹先生的名义,签署了购买1002号房屋的审批手续、选房单、购房合同等文件,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接收了安置房屋。1002号房屋交付后,小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2010年,曹先生曾将小曹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腾退1002号房屋。法院以曹先生不能提供其对1002号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凭证,且其与小曹对1002号房屋的所有权尚存争议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在该案诉讼中,曹先生诉称“由于曹先生年迈有病且长期在外地老家生活,故将拆迁事宜全权委托给曹某甲代为办理。曹某甲代曹先生垫付了拆迁安置房屋的购房款20余万元。曹先生与曹某甲约定,该房屋暂时由曹某甲居住使用。”曹先生对此表示,起诉状中称双方有约定1002号房屋暂时由曹某甲居住使用系笔误,曹先生否认双方存在借用关系。
  2012年,曹先生又将小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002号房屋归曹先生所有。法院以100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下发,而该证书的核发并非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为由,驳回了曹先生的诉讼请求。现1002号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于曹先生名下。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曹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应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现有证据表明,冯氏签署了定向认购书、预售合同等与购房相关的手续,小曹交纳了1002号房屋的购房款,并装修入住至今,因而可据此认定小曹与曹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曹先生称其只委托冯氏办理拆迁后续事宜,冯氏假借曹先生名义办理购房事宜未经其同意,有违常理。鉴于曹先生、小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和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而后再解决房屋是否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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