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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卖了之后又租给第三人,律师代理买房者起诉获胜诉
发布日期:2018-11-01    作者:谢保平律师
此案中,原告购买了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后,被告因拖欠他人欠款以租抵债将房屋租给他人,使得案外人常到房屋吵闹要求入住,原告报警后起诉至法院。谢律师代理原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获得胜诉。
附判决书:


中和村拆迁安置房买卖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胜诉判决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5民初1**号
原告:A,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212811982081333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114197212032718,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A诉被告B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
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到庭参加诉讼。B经本院合
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A、B所签《房屋
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B承担。事实与理由:因
B无力购买拆迁安置房准备工作让政府回购涉案房屋,故双方
经人介绍相识后,B将该房加价售予A,双方遂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并经律师见证。后B将涉案房屋另租他人,致案外人
常到A处吵闹要求入住,因报警后要求确权,故诉至法院
B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2年7月19日,B与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签订《南
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B家庭坐落建邺区
***(建筑面积130平方米)位于本
次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809792元,B申购拆迁
安置房的,安置地点为“中和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基准价格
3900元/平方米,计划于2015年7月31日前交付,以拆迁补偿
款43160中购拆迁安置房,申购总建筑面积1107平方米
所购拆迁安置房按基准价格支付购房款,于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扣
除支付建设单位。2015年12月11日,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与B签订《中和村经济适用房意向购房协议》,约定
使用“中和村经济适用房”用于B拆迁安置,认购中和村经济
适用房二期B地块**幢***室(建筑面积58.02平方米),基
准价3900元/平方米,房款252649元,需补交超标房款79151
元,B须于2015年12月13日前付清房款后方可交房。同日
B向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交超标房款79151元
2016年1月11日,经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旭、刘乐悦见
证,A、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B将坐落南
京市建邺区中和村***(以下简
称涉案房屋,准确地址以划拨须知为准,建筑面积58平方米
用途为住宅,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售子A,售价46万元(合
定金10万元),其中签约两日内支付10万元、2016年2月7
日前支付10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尾款16
万元于房屋过户完成后3日内交付;B于2016年1月18日前
正式交付房屋,房产证办理完毕后5年内办理更名手续,等等。
2016年1月28日,涉案房屋交付B,B当日遂将该房交付
A。2016年8月31日,A称因B自称涉案房屋尚未
过户、打借条比打收条更多保障,故B向A出具《借条》
载明其借到A30万元。涉案房屋由A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
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
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虽名为“经济适用房”,但实为B原
有房屋拆迁后,依拆迁安置政策所获,不属以中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且须严格按程序向国家申请的保障性住
房,故涉案房屋性质应属拆迁安置房,该性质房屋的交易不构成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A、B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各
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A与B于2016年1月11日就坐落南京市建邺区中和村***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800元,由B
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同上述还款一并给付
A,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克强
人民陪审员 陶霞
人民陪审员 居莹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原宁
书记员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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