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如何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的犯罪特征,从主观方面讲,须有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首先,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最后,必须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从客观方面上说,本罪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达到了以上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满足,则在一定的伤害后果和情节的基础上便能完成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犯本罪,数额较大的(3000—1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万元—1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定从严惩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第二卷
《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