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法人、高管有哪些限制措施?
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法人、高管有哪些限制措施?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单位费用乘坐高铁、飞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中就被限制高消费的自然人任职企业高管等职位的条件,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即: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其法律依据是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国务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被法院执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董事、监事个人不能以单位资金乘坐高铁、飞机。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对事实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2、信用惩戒的范围: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3)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5)旅游、度假;
(6)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7)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4、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5、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09.25】
第七条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