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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法院为失信被执行人办了彩铃?
发布日期:2018-11-30    作者:邓普云律师

你有没有听到过这样的手机彩铃:
“您拨打的机主,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谨慎交往,并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我没有听到过,但是刚刚听说了。
从一个法官群里,看到永济市法院的一份文件,名字叫做《关于要求永济移动、联通、电信对失信被执行人证件下所有手机号码强加失信彩铃的授权委托函》,大意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对“失信被执行人”证件下的全部移动、联通、电信手机号码进行无密码强行开通添加失信彩铃业务。因强制设置失信彩铃产生的彩铃费用由永济人民法院承担。
这份文件对陈明了责任主体,体现了法院的担当:“给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下全部手机号码强加失信彩铃的行为系永济人民法院的指示行为,永济移动、联通、电信请负责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永济人民法院所有。因给失信被执行人证件下全部手机号码强加失信彩铃引起的任何纠纷均与山西移动、联通、电信永济市分公司无关,引起的后果与法律风险由本院承担,请永济移动、联通、电信集团客户部配合执行。”
随即群内有其他地区法官回应,这种“免费彩铃”大礼包绝非永济法院一家,而是大有广泛应用之势。
移动电话实名制之后,通过高层沟通,三大运营商对于人民法院根据公民身份号码查询电话号码开始提供协助,这对于解决送达难确实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接受人民法院给失信被执行人“赠送”彩铃业务我还是第一次听说。
既然能够为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彩信业务,能不能定时给失信被执行人送提醒短信?迟延履行金之类的都是按日计算,每天发一条,提醒一下今日欠债金额,不过分吧?
或者定时拨打语音电话提醒?
手机号码一般都要关联着微信,联系腾讯公司检测其红包余额,实时冻结扣划,禁止发1元以上的红包这种高消费行为,不过分吧?
为响应“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各地奇招频出,姿势各异,蓬勃之势,令人感动,也令人感叹。
解决执行难的手段论发育到一定程度,是不是该认真想想执行措施的法定化了。
执行手段是不是可以无所不用其极?
行政法上有一个比例原则,是执行行为这种类行政行为应当适用的。
通俗点儿说就是要适度,不要欠一千块的和欠一千万的,随叫随到的和不见踪影的,上的是同样的刀枪棍棒。有的人(包括法人)是真没有履行能力,可否考虑适当捆绑,让他去生财还债,而不是非要竭泽而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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