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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离婚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8-12-15    作者:易德铭律师

复杂的离婚财产纠纷
(江**诉童**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江**与被告童**系再婚夫妻,童**最初就有不良动机,婚后也基本不住在一起,离婚二年就闹过离婚。2015年7月原告江**起诉离婚,被告童**伙同其女儿转走了江**几乎所有财产70多万元,报案后,警察抓了人但由于双方系夫妻关系没以盗窃罪处理。警察撤案后,查封的68万元面临解封,江**的财产可能全部被童**拿走,而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还没到,当时的重点是查封存款,采取的策略是:以侵权纠纷在案发地杭州市余杭区起诉,联系公安与余杭区法院对接,保全了68万元存款;离婚起诉时间一到,马上到龙游县起诉离婚,联系二个法院对接好,龙游法院查封存款,余杭区的案子撤诉。接下来的重点是尽可能让被告少分财产。
案件小结:
1、离婚官司原告江**分到一半以上存款肯定没问题,但被告属于无业游民,如果钱被她拿走了,原告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因此前期重点是保全存款。
2、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分,虽然案涉财产绝大部分是原告婚前财产或其婚前财产转化,但要证明很难,原告代理律师为了保障原告利益组织了几十个证据并为原告算了几年的财务账,人民法院也多次到杭州、龙游的银行、证券公司调取证据,最后判决只是稍微多分了几万元给原告。
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男,
被告: 童**,女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江**与被告童**离婚;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童**归还非法占有原告江**的个人财产703580元。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江**与被告童**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夫妻感情极差,原告曾于2013年7月、2015年7月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与原告结婚并非是双方情感的结合,而是为了将其与前夫所生女儿的户口迁入杭州并参与原告拆迁安置房的分配。由于原告无法满足被告的要求,几乎从登记结婚起双方就一直分居至今。2015年7月30日,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判离的可能性更大,为了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得到原告的财产, 2015年8月10日下午3点多,被告和其女儿以原告患有精神病为由绑住原告的手脚并报警,二名协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被告把原告送到了精神病医院。由于原告并无精神病,原告的妹妹得知情况后,8月12日就把原告接出了医院。被告把原告送到医院后并没有在医院照顾原告,而是乘原告住院的二天,拿走了原告的身份证、银行卡、市民卡、医保卡、股票交易卡、手机、平板电脑等并卖掉了原告的股票,转走了原告个人财产703580元,其中68万元存在被告侄儿童**名下(杭州联合银行兰里支行,定期储蓄存单2张,户名童益丰,1张28万元,1张40万元)。8月12日,原告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并传唤讯问了被告童**和其女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为案件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原告江**与被告童**系法定夫妻关系,最终并未以盗窃罪追究被告和其女儿的刑事责任,只是建议原告通过民事途径要回被被告转走的个人财产。
原告江**与被告童**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江**所有的钱都被被告转走了,被告明知原告租房没钱、看病没钱的情况下对原告不闻不问。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下,主张双方感情良好的被告童**连个电话问候都没有,更谈不上和好了。被告拖延时间不离婚的目的是在等待法院解封被查封的68万元以便据为己有。
原告江**与被告童**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判令被告归还非法占有的原告个人财产703580元,其中68万元的归还第三人童**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龙游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江**
2016年6 月 6 日

开庭辩论意见
1、原被告虽然婚姻关系存续了多年,但并未共同生活,原告到法院要求离婚至少四次,正式起诉离婚二次。27万拆迁款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原因有二:补偿是针对房屋而不是人口,原告同时有2套房屋拆迁,如果针对人口补偿,不管有几套房屋,应该只补偿一份;原被告一直未共同生活,补偿款与被告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原告江**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退休工资外并无其它收入,期间几笔大额资金往来均是其婚前财产的流动,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询到的16万——12万为婚前财产借给外甥女还回15万中的12万、4万房屋拆迁款
3、被告童**在原告江**起诉离婚期间非经原告江**同意,用非法手段从江**的二个银行账户共转走703580元,而且转走这二笔钱后账户余额分别是0.62元、0.56元,其行为的恶劣性可见一斑。公安介入控制住了6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即使该款项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童**也应当不分或少分。
4、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江**股票账户婚前财产价值不少于40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股票交易,但从原告提供的交易证据可以判断,这期间亏多赢少,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江**付出的劳动产生了经济效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可能因为有股票交易,原告的婚前财产就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5、涉案款项中27万拆迁款有23000元必须退还给政府。
6、法院调取的原告江**银行存款有11831.65,但这些钱已经在之后用于看病,而且还负债3.5万元。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童**不但有从原告处拿的钱,而且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有收入,据原告所知,被告名下有存款不少于40万元,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对该存款予以分割。
7、703580元的主要构成:股票账户40万元、拆迁款27万(其中23000元必须退回政府)、原告哥哥死亡赔偿金2.8万,全部属于原告个人财产。
8、债务承担: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转走原告财产,从银行查询记录可知,被告转走原告财产的二个银行卡账户余额分别是0.62元、0.56元,必须借款支付余杭法院诉讼费、日常的租房费、医药费等费用,共负债3.5万元,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代理人:易德铭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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