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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普法系列:六、婚内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8-09-26    作者:杨振中律师


 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中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理解为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已存在的夫妻财产约定知晓。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夫妻间财产制度及债务承担安排的约定、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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