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普法系列:四、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归属问题?
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自然增值”范围的界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券、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