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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下电放提单之弊端的解决方式
发布日期:2018-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电放提单之存在意义

  在传统的船舶运输中的一般规则是“认单不认人”, 承运人凭提单持有人的提单交付货物, 即使该提单持有人并非收货人本人。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进行放货是承运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 但这忽略了一种情形:在装卸港间为较短距离的航次中, 船舶在签发提单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货物运输, 此时提单很有可能还未寄到收货人手中, 如果严格按照凭单放货规则, 船舶将在卸货港滞留等待提单, 由此产生高昂的费用。为避免这种额外支出, 海上运输中出现了电放提单的交付方式, 即货主要求承运人无需凭单放货只需要跟代理确认保函和电放通知单后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由此而产生的风险由货主承担。电放提单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船比单快的问题, 更全面地保障了除了货主以外的相关当事人尤其是收货人的利益, 因此电放提单在实务中运用得相当广泛。
海商法下电放提单之弊端的解决方式

  二、电放提单之弊端

  然而, 电放提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 电放提单为航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其打破了严格的凭单放货机制, 不法之人往往利用这一点骗取货物或损害当事人利益;其次, 由于没有国际公约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电放提单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只有个航运习惯的大概轮廓, 具体的界定难以有效进行, 极易产生纠纷;再次, 当采取信用证等结算方式时, 电放操作会影响结汇的进度, 增加额外的程序甚至无法正常获取款项。

  三、电放提单之弊端的解决方式

  从上已述, 电放提单虽有其优势之处, 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目前, 实务中和学术界对于如何解决电放提单之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和做法:

  第一种观点是倡导在外贸实际操作中, 以海运单逐步代替电放提单。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电放提单在国际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给予其相应的规范, 一旦出现争议难以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解决方式, 而海运单则不同,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等相关规定为海运单的相关纠纷、争端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相对而言, 用同样是非法定物权凭证的海运单来交货能有效解决电放提单在法律法规上空白的棘手问题。但风险增大、利用无单放货的性质进行欺诈等等电放提单的弊端在以海运单进行放货的程序中仍然不能避免, 因此在本质上并未能解决根本问题。

  第二种观点是为电放提单的相关问题编篡配套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这一点很多学者都在倡导, 由于电放提单的普遍适用, 对其进行相关立法当然有一定的必要性。国际公约及国内法的完善能对电放提单中出现的航运欺诈、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不良现象进行有效的规范, 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航运秩序, 促进航运业的稳定发展。

  第三种观点是禁止电放提单, 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相关问题。显然, 这种观点有些绝对化。“存在即合理”, 电放提单在航运业适用了这么久必然有其优势和合理之处, 它不但解决了“货快于单”的尴尬情形, 保障了收货人利益, 也通过保函的方式有效地遏制了承运人的风险, 虽然托运人承担了较大风险, 但电放往往是在其对买方的资产和信用进行了充分的考量以后选择的, 因此电放提单是个相对合理的做法, 它较为充分地顾及和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综上, 本人比较推崇第二种方式, 即通过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对电放提单进行有效规范和操作。一方面, 电放提单在实务中已经运用得相当广泛, 其列入法律进行规范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若考虑到为其单独指定一套法律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 那么则可以将其融入新的其他法律体系中, 例如可将其修订进我国的海商法中, 正好我国的海商法已经很久没有更新, 可以将包括电放提单在内的新的航运惯例予以相应的规制, 以更好地推进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另一方面, 利用海运单来代替提单或者目前为止业界提出的其他方式并不能真正代替电放提单, 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电放提单的弊端, 禁止电放提单的主张是不应推崇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保留电放提单的基础上, 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 将已经形成航运习惯的做法体系性地编篡进法律, 使海事法院在处理有关电放提单的案件时有所依据, 更好地解决争议, 清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且, 针对利用电放提单进行的航运欺诈行为进行统一和严格的规定, 有针对性地遏制利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现象, 减少可钻的法律空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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