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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供销社原党组书记、主任杨福荣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8-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韦宇安 程君)  俗话说,“正人先正己,律己贵在严”,但仍然有公职人员顶风作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为自己敛财,接受请托、收受贿赂,最终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桂平市供销社原党组书记、主任杨福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福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福荣于2007年11月至2016年10月任桂平市林业局局长。2012年6月,梁某城出资注册成立了桂平市某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在其儿子梁某超名下,其与梁某超各持50%股份。公司成立后,梁某城为让某兴公司能够承揽桂平市辖区林业规划设计项目,遂请求被告人杨福荣给予帮助,并承诺从公司利润中拿出一部分送给被告人杨福荣。被告人杨福荣接受梁某城的请托后,主持召开桂平市林业局领导班子会议,经班子讨论同意由某兴公司承揽桂平市辖区林业规划设计项目。2012年7月至2016年底,某兴公司独家承揽了桂平市辖区的林业规划设计项目。2013年1月,被告人杨福荣又主持桂平市林业局班子会议,同意某兴公司提出的将伐区设计收费标准由10元/立方米提高至12元/立方米的申请。期间,被告人杨福荣个人分29次收受梁某城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1.8万元,伙同桂平市林业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向梁某城索要好处费54万元,伙同桂平市林业局林政股张某家等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某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超送给的好处费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福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福荣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福荣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福荣在庭审后退清了其个人所得全部赃款,并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福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福荣在与桂平市林业局时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受贿中索贿,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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