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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走私假币罪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走私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其中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以及正在国外市场流通的境外货币。走私变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走私假币行为的表现形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表现形式相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走私。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第157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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