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钱财 以受贿罪获刑二年半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郝菊香)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一男子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钱财,同样要受到刑法的严惩。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龙,男,1968年5月出生,原系萧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基地工程技术负责人。
原判认定,2015年4月,被害人李某发与被告人宋某龙相识,宋某龙说萧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良有建筑施工工程,宋某龙自称是现场总指挥,工程建设全由其负责。2015年4月13日,宋某龙带领该公司一行人到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李某发挂靠的公司)考察,并向李某发索要人民币10万元。考察结束后,宋某龙向刘某良推荐李某发公司,2015年4月16日,刘某良(另案处理)与李某发所在的公司签订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李某发工程保证金4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李某发汇给宋某龙10万元。2015年4月30日,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某龙签订聘书,聘请宋某龙为该公司工地技术负责人。
原判认为,被告人宋某龙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宋某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上诉人宋某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宋某龙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法院认为,上诉人宋某龙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