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警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收受11位被管理人现金 构成受贿罪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身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多次非法收受与蔡某某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11位行贿人的贿赂款, 累计现金166,000元,构成受贿罪, 全文1570字,阅读约需5分钟。
【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实践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大都以人员是否在编制内为界限(即人员是否在政府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内),编制内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属非国家工作人员。?
【案例】蔡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川3427刑初24号ZFW0062
【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11月17日担任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15年5月12日担任XX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副局长,2017年4月19日担任XX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局长。从2010年至2017年期间,蔡某某作为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XX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局长, 多次非法收受与蔡某某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11位行贿人的贿赂款, 累计现金166,000元。
【辩护意见】2016年,XX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已掌握了XX县药商洪某向蔡某某行贿的线索。2017年10月11日,XX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干警电话通知蔡某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收受洪某财物的事实,并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其他行贿人财物的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检察机关已退清所得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XX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6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退清全部赃款,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到案后供述了大部分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全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处以缓刑。为保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医疗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疏于对医院领导和职权人员的管理监督;有的虽然有监督机构,但仍看领导的眼色行事,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涉案单位都有比较完善的业务工作规章制度,但监督机制普遍薄弱,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导致涉案人员权钱交易,走上犯罪道路。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纠纷一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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