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发布日期:2018-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罪名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嫖宿幼女罪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 教育 网
普通罪名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